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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鑒定 TIAN TONG YUAN在工程造價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遇到對工程司法鑒定的結果不滿意的,應該怎么辦呢?能否重新申請鑒定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委托法院申請的第三方鑒定,如果對此結果不滿意,可以主動搜集其他證據(jù)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
鑒定意見是基于檢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jù),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如果確實意見書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列舉不合理的依據(jù),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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